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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玉芬等与郑春用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芬,郑颖彬,郑春用,康庆彪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芬,女,1949年5月19日出生,朝鲜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颖彬,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春用,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庆彪,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尹立才,吉林创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玉芬、郑颖彬因与被上诉人郑春用、康庆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玉芬、郑颖彬的委托代理人潘海深,被上诉人康庆彪及其委托代理人尹立才,被上诉人郑春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上诉人赵玉芬、郑颖彬。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乔政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