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XX与马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雪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7民初769号原告:XX,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马雪峰,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原告XX诉被告马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玲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与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营运合同,从事皖B854**车营运。2015年11月2日被告聘请原告作为皖B854**出租车晚班驾驶员,原、被告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告交纳营运风险保证金5000元,原告每日需交纳租金70元,租期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1日。如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全责,须承担损失费270元/天,如对方全责,原告须配合处理事故,不负经济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交纳5000元风险金,从事皖B854**出租车晚班营运。但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出租车服务卡,致使原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故双方于2016年2月28日解除协议,但被告仅退还1000元风险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请被告退还风险金4000元。被告辩称:1、2016年3月15日晚到17日原告私自将皖B854**出租车开出去两天,耽误了营运,应当赔偿营运损失。2、该车出了交通事故后,空调制暖后来坏掉了。这方面的损失应由原告赔偿。3、原告是2016年2月28日交班,突然说不开车了,被告一直到3月11日才找到驾驶员开车,这12天的损失原告要认。本院查明事实同原告诉请。另查明:1、2016年1月23日原告驾驶皖B854**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2、2016年3月15日原告私自将皖B854**出租车开走,致使该车停运2天。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书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从事营运,双方解除合同后,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退还押金。被告要求原告赔偿2天营运损失540元,其未提出反诉,本应通过另行起诉解决,但庭审中原告同意承担此费用,为避免讼累,本院在被告应退还费用中扣除。被告的其他辩解意见均未提出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退还原告风险金34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XX营运风险保证金3460元。二、驳回原告张新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雪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远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