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邓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237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85年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伟兵、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与平宁路红绿灯路口处,被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码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邓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8.50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邓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邓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邓某可适用缓刑,但被告人邓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