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山东滕氏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山东滕氏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滕玉云,杜丽萍,丛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8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告山东滕氏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滕玉云。被告杜丽萍。被告丛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14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审 判 员 徐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