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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山东滕氏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山东滕氏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滕玉云,杜丽萍,丛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8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告山东滕氏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北方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被告滕玉云。被告杜丽萍。被告丛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14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审 判 员 徐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