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高县傲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高县傲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2-1号原告:上高县傲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上高县。法定代表人:熊军荣,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三穗县人,住贵州省三穗县。原告上高县傲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高县傲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高县傲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高县傲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高县傲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红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