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3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宋飞与钱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飞,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3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飞。被执行人钱峰。申请执行人宋飞与被执行人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钱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飞借款6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990元,由被告钱峰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将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被告钱峰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公告费690元,并支付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0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钱峰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持有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钱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钱峰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剩余执行标的6339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执行线索提供,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园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季铭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