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长与被告魏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长,魏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306号原告陈国长,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农民。被告魏晓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长与被告魏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国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陈国长承担。审判员 陈宝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