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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长与被告魏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长,魏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306号原告陈国长,男,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农民。被告魏晓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长与被告魏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国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陈国长承担。审判员  陈宝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