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1685号原告方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员 何淑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潘华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