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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988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郝二莲申请董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二莲,董刚,杨慧霞,樊昊岳,张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988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郝二莲,女,汉族,1980年7月2日生,东胜区人,个体。被执行人董刚,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东胜区人,东胜区城管执法局职工。被执行人杨慧霞,女,汉族,1985年4月20日生,东胜区人,东胜区自来水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樊昊岳,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生,东胜区人,东胜区城管执法局职工。被执行人张彦军,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生,东胜区人,东胜区城管执法局职工。申请执行人郝二莲与被执行人董刚、杨慧霞、樊昊岳、��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3988-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彦军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彦军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蔺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