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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执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陈庆秋与王彦斌诉前财产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秋,王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保143号申请执行人陈庆秋,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王彦斌,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依据(2016)黑1226财保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查封被申请人王彦斌在绥棱县某某乡某某村所分家庭承包地1.2垧水田的使用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彦斌在绥棱县某某乡某某村所分家庭承包地1.2垧水田的使用权,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流转及设定他项权利。人民法院查封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繁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彦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