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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文政申请执行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政,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政,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本院在执行王文政申请执行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王文政申请执行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全审判员 李凤林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玉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