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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程伟与张雪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832号原告程伟,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雪英,女,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魏新生(系被告丈夫),住同被告。原告程伟诉被告张雪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伟、被告委托代理人魏新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伟诉称,原告住本市浦东新区博山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住该楼房同号302室。2015年10月,被告在南阳台外安装了一个大棚,对原告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其安装于本市浦东新区博山路XXX弄XXX号XXX室南阳台上的违章搭建雨棚。被告张雪英辩称,搭建系事实,但这是普遍现象,不影响安全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浦东新区博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之一,被告系该楼房同号302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邻居。被告在其房屋南面搭建了雨棚,2015年12月10日,当地所在的物业公司开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博山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由于阳台违章搭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予整改。2016年1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照片、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被告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雪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南面的雨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张雪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佳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