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刑初12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持“A2D”证驾驶鲁V×××××重型自卸货车,在潍坊市奎文区玄武街与潍洲路路口东50米玄武街南侧非机动车道倒车后右转驶入工地过程中,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电动车(载乘人:张某丙、张嘉轩)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丙死亡,张某甲、张嘉轩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系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依法进行处罚。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持“A2D”证驾驶鲁V×××××重型自卸货车,在潍坊市奎文区玄武街与潍洲路路口东50米玄武街南侧非机动车道倒车后右转驶入工地过程中,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电动车(载乘人:张某丙、张嘉轩)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丙死亡,张某甲、张嘉轩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系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10月22日18时20分拨打122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并于当日对被告人胡某进行传唤,经讯问,胡某对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出生于1981年11月10日。3、潍公交侦认字[2015]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因胡某驾驶机动车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确保安全下倒车,借道通行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张某丙、张嘉轩无责任。4、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胡某持“A2D”证,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5、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证实事故车辆系胡某挂靠于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6、(2015)奎民三初字第1026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张某甲、张嘉轩、张某乙、朱友芳诉胡某、潍坊郑园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奎文大队协助执行查封、扣押肇事车辆。(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2日18时5分,其接着弟弟张某丙和妹妹张嘉轩往家走,其骑着电动车带着他俩沿玄武街由西向东沿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到潍州路口东边有50米处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了,把其弟弟撞到了大车底下。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2日18时左右,其接到电话说女儿张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儿子张某丙和小女儿张嘉轩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辆大货车撞了。2015年10月22日晚上21时左右,其儿子因抢救无效死亡。(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实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报警的事实。(四)鉴定意见1、〔2015〕337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张某丙系胸部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2015)潍公交物鉴化字第2015102305号、第2015102306号乙醇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胡某、张某甲静脉血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3、山东交职院司法鉴定所[2015]交鉴字第3409号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鲁V×××××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与凤凰牌电动二轮车左侧接触。分析认为本次事故形成过程如下:货车由西向南右拐弯至事故地点时,恰遇车头指向东、车尾指向西的二轮车至此,货车前部与二轮车左侧接触碰撞,碰撞后二轮车右侧倒地,货车车轮与被害人张某丙接触,两车停于最终停止位置。(五)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交通肇事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敏洁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人民陪审员 姜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