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1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49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11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532425-8。法定代表人:胡忠能,董事长。被执行人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双雁路315号。法定代表人:徐崇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03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4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