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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曾立农与郑译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立农,郑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2945号申请执行人曾立农。被执行人郑译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译发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7795.76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凯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德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