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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特19号申请人: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盛仅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大永,安庆市龙山法律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梅秀泳,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中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使用经营权费用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经安庆市大观区菱湖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同意2016年6月30日前,由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需付清2016年6月30日前所拖欠的房屋使用费用,经营期间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可招商融资,也可转让经营权。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所得转租、转让、融资款项应优先支付拖欠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的所有费用,付清后,经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同意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或第三方可继续经营,否则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有权限制或不予认可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上民事交易行为。2、如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2016年6月30日前未能付清拖欠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的所有费用,自2016年7月1日起终止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屋使用经营权和安置职工的合同》,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愿无条件将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经营权及财产交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处置,由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对外转租或转让,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处置时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及时到场,如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不及时到场,则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有权自行处理。如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对外转租或转让时收取的转让费,多于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欠的款项应给予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尽可能为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争取更大利益。3、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接管酒店后,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2016年6月30日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与承担,与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无关;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对外转租或转让款项待第三方确定金额给付后,由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优先扣除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付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的所有款项后,将结算后的剩余金额由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后双方再无任何其他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由安庆市大观区菱湖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安庆市湖滨实业总公司、安庆市鑫满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徐朝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