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于素梅与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特9号申请人:于素梅,女,汉族,住蒙城县。申请人: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城关镇金色家园66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67261993-0。法定代表人:曾庆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可可,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于素梅、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广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日给付于素梅购房总价款的违约金的70%,即人民币1256元,于素梅自愿放弃剩余购房总价款违约金的30%。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郭广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