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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艳与重庆家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邓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重庆家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邓海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2民初1004号原告何艳,女,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黄春凤,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重庆家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C8地块(天骄银座装饰城1层8、9号),注册号500223008065809。法定代表人邓海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邓海军(与被告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男,汉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何艳与被告重庆家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家其公司)、邓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致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艳请求重庆家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邓海军连带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4741元,主张何艳于2015年5月经家其公司招聘从事业务员工作后,家其公司未足额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劳动报酬。2016年2月27日,二被告向何艳出具了4741元的工资欠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3月10日前付清,但到期并未兑现。二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何艳于2015年7月经家其公司招聘从事业务员工作后,家其公司未足额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劳动报酬。2016年2月27日,邓海军(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何艳出具欠条一张(在该欠条上加盖有家其公司的印章),主要内容包括:今欠到何艳工资加提成4741元,于2016年3月10日前付清,如未付清后果自负,身份证号510922XXXXXXXXXXXX。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家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何艳支付劳动报酬4741元;二、驳回原告何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家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