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祁雪巧与何昌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雪巧,何昌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372号申请执行人祁雪巧。被执行人何昌脉。委托代理人何雅雅(特别授权)。祁雪巧申请执行何昌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975067元,执行费人民币12151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祁雪巧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昌脉名下位于杭州市天运花园1幢1单元602室房产,该房产现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寄出参与分配函。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337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