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民初4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曾烈、田云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曾烈,田云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5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195-X。负责人江凯,行长。被告曾烈,男,汉族,1964年4月1日生。被告田云淑,女,汉族,1967年4月2日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曾烈、田云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曾烈、田云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