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汪木溪、洪水池与洪水池、纪小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木溪,洪水池,纪小勤,林江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519号原告汪木溪,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李林、陈仪玲,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水池,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纪小勤,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林江创,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木溪与被告洪水池、纪小勤、林江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木溪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汪木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木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木溪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妙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