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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昆明恒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双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恒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杨双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2769号原告:昆明恒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董家湾37幢(现董家湾路34号)1单元501号。法定代表人:王相贵,总经理。被告:杨双文,男,汉族,生于1973年01月20日,云南玉溪人,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恒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双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恒运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5.0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王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建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