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许侨兴与黄思源、傅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侨兴,黄思源,傅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815号原告许侨兴,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思源,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傅剑峰,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侨兴与被告黄思源、傅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侨兴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侨兴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侨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侨兴负担。审 判 长 黄永茂审 判 员 王一心代理审判员 刘超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