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宝力与郭中华、仇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力,郭中华,仇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958号原告王宝力。被告郭中华,现住扶余市。被告仇晶,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扶余市永平乡平川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力与被告郭中华、仇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下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郭文吉代理审判员  高寒雪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