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终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朱全娣与陆维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全娣,陆维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全娣。委托代理人蒋旭枫,江苏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维护。上诉人朱全娣与被上诉人陆维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期间上诉人朱全娣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免交上诉费用。二审中,朱全娣申请因其不交纳上诉费,要求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全娣负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朱全娣上诉一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飞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张 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芫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