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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金田、苏伟等抢劫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田,苏伟,王加伦,朱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7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田。被执行人:苏伟。被执行人:王加伦。被执行人:朱美。本院在执行张金田与苏伟,王加伦,朱美抢劫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伟,王加伦在服刑,被执行人朱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金融机构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0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柳志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