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金田、苏伟等抢劫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田,苏伟,王加伦,朱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7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田。被执行人:苏伟。被执行人:王加伦。被执行人:朱美。本院在执行张金田与苏伟,王加伦,朱美抢劫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伟,王加伦在服刑,被执行人朱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金融机构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0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柳志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