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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荣金与项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金,项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236号原告:王荣金,经商。被告:项文忠。原告王荣金与被告项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项文忠归还原告王荣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150000元利息自2014年1月15日起算,50000元自同年5月2日起算,均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5日,被告项文忠向原告王荣金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同年5月2日,被告项文忠向原告王荣金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为此被告项文忠分别出具《借条》两份,两笔借款均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借款后,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至今未予归还,现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述之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文忠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荣金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均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15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1月15日起算,5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4年5月2日起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0元,由被告项文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7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卓春燕人民陪审员  应西忠人民陪审员  郑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成霓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