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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凤兰与抚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兰,抚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抚州市日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101号原告陈凤兰。委托代理人邱亮光,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址:抚州市临川区若士路107号。法定代表人黄有盛,主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屠建龙,副县级干部。委托代理人黄中俊、黄志耀,抚州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抚州市日报社。地址:抚州市赣东大道9号。负责人黄小明,总编辑。委托代理人赵靖、谢焄,抚州市日报社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兰诉被告抚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被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关于陈凤兰同志反映抚州日报社一楼店面租赁权拍卖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函》,故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晓凌审 判 员  曾艾雪人民陪审员  欧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邱亚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