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于长敏与杨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敏,杨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138号原告于长敏,女,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代理人黄宇新,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凯,男,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敏与被告杨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长敏负担。审判员 孙津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潮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