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陶志刚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志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陶志刚。申请人陶志刚要求宣告陶渝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陶渝生,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津水闸43号1楼,公民身份号码××。2011年7月31日陶渝生溺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陶志刚要求宣告陶渝生死亡。申请人陶志刚系被申请人陶渝生与张玲莉之子,陶渝生与张玲莉于1985年12月离婚。被申请人陶渝生与方新贵(公民身份号码××)于1986年5月17日登记结婚,目前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陶志刚系第二顺位利害关系人,在第一顺位利害关系人方新贵在世且未申请宣告陶渝生死亡时,申请人陶志刚无权申请宣告陶渝生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志刚的申请。审判员 万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