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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新民与王小平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新民,王小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147号申请人赵新民,男,汉族,1943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王小平,又名王晓平,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赵新民因与被申请人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44.84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小平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南干居委会第九街坊197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莉霞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农电局家属区4#楼505室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新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小平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南干居委会第九街坊197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刘莉霞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农电局家属区4#楼505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郝悦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