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艳春与马永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春,马永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29号原告周艳春,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马永明,男,汉族,现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春诉被告马永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6.00元由原告周艳春负担。审 判 长 李作亮代理审判员 刘 力人民陪审员 李立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安芯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