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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艳春与马永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春,马永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29号原告周艳春,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马永明,男,汉族,现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春诉被告马永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6.00元由原告周艳春负担。审 判 长  李作亮代理审判员  刘 力人民陪审员  李立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安芯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