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30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皮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30民初15号原告皮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某某,陕西省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皮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2日,被告陈某某在某县修建库区移民房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5800元,双方口头约定于2015年春节前将借款还清,但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请被告陈某某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7240元,并承担原告委托律师费用、其他费用及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某某未出庭,但以电话形式答辩承认向原告借款未还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在某县库区移民安置房一标段承揽工程期间,因开工接拉电线时资金周转困难,2014年12月12日向原告皮某某借款258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陈某某口头承诺2015年春节前将借款还清,但至今未还。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委托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关于136XXXXXXXX号码登记情况的查询证明、136XXXX****机主(被告陈某某)与138XXXX****机主(承办法官)2016年2月29日11时48分的通话录音、谈话笔录二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皮某某借款2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谭正捷人民陪审员曹德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