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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8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杨、薛军与张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8民初1185号原告张杨,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薛军,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天津沅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XXX号XXX-XXX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沅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学峰)。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文超,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球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图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国际科技园菱湖大道200号中国微纳传感网国际创新园A楼。法定代表人张楠。被告张楠,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上海图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西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张楠。原告张杨、原告薛军、原告天津沅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无锡图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楠以及第三人上海图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原告薛军、原告天津沅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无锡图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楠、第三人上海图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杨、原告薛军、原告天津沅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杨、原告薛军、原告天津沅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杨、原告薛军、原告天津沅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