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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慧莉与张坤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莉,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828号原告:王慧莉,女,汉族,1990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张坤,男,汉族,1990年5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文祥,男,汉族,生于1950年2月8日,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坤之父。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1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三个月后,原、被告双方便分别到外地务工。本案在审理中,经本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慧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被告张坤同意解除;二、原告王慧莉放弃现有在被告张坤家中的全部嫁妆,并归还被告电脑一台、电瓶车一辆;三、被告张坤放弃送给原告的全部彩礼款;四、其他两清,不再纠缠。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慧莉负担。双方当事人��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赫华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