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张斌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张斌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财保3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被申请人张斌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申请人张斌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我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鲁J×××××号汽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忠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