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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房闯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房闯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杨锡山,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升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境泽,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房闯,女,汉族,1987年11月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下称邮储银行长春分行)与被申请人房闯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虹梅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邮储银行长春分行称:2012年8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用其购买的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1555号保利罗兰香谷小区145B145C栋的二手房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人民币60万元个人二手房贷款,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42年8月17日止),被申请人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申请处分抵押物。后申请人依约发放贷款。但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申请人依据《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法院裁定:1.请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1555号保利罗兰香谷小区145B145C栋”房产,拍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拍卖费、法院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房闯未到庭发表意见。经本院审查:2012年8月17日,邮储银行长春分行与房闯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房闯向邮储银行长春分行申请购房贷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自2012年8月17日至2042年8月17日,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足额还款……”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物名称为住房,权属证书及编号为长房权字第10601575**号,所有权归属为房闯,面积为89.21平方米,坐落于高薪开发区硅谷大街1555号保利罗兰香谷小区145B145C栋。2012年9月3日,邮储银行长春分行取得长房他证权证字第10531**号他项权利证书,取得抵押房屋的他项权。2012年9月11日,邮储银行长春分行向房闯发放贷款60万元。自2012年10月11日起,房闯按月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但自2015年3月21日起,房闯未向银行偿还任何借款本息。根据邮储银行长春分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房闯剩余贷款本金为583796.98元。现邮储银行长春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实现担保物权。本院认为,邮储银行长春分行与房闯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房闯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给邮储银行长春分行,并且已经进行他项权利登记,担保物权成立并生效。邮储银行长春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房闯发放贷款的义务,主债权成立并且生效。截至2015年12月11日邮储银行长春分行起诉时,房闯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超过8个月,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本院对邮储银行长春分行诉请的实现其担保物权的申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房闯抵押的长房权字第10601575**号房屋(房屋坐落于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1555号保利罗兰香谷小区145B145C号、建筑面积为89.21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长房他证权证字第105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583796.98元、利息(利息以本金583796.9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49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申请人房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