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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8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新时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扬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新时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扬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亚光,魏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84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66940。法定代表人:叶继雄。被执行人杭州新时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808室,组织机构代码:704248012。法定代表人:陈亚光。被执行人杭州扬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708室,组织机构代码:704229217。法定代表人:杨华生。被执行人陈亚光,男,1965年6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魏子琴,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亚光、魏子琴名下位于下城区水印康庭13幢2单元1202、1203、1206、1207、1208、1209室和14幢1203、1208室及杭州市上城区春江花月住宅区映霞苑3幢2单元1703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根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