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叶家庆诉被告南京核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家庆,南京核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675号原告叶家庆,男,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朝天街******号。被告南京核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红山精细化工园服务中心112室。法定代表人陈清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家庆诉被告南京核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家庆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家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核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家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家庆负担。审 判 员 崔宵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