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唐心初、赵国颍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颍,唐心初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刑初56号自诉人赵国颍,于安徽省颍上县,经商。被告人唐心初,于安徽省颍上县,经商,系阜阳兴客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诉人赵国颍以被告人唐心初犯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赵国颍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意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赵国颍对被告人唐心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谌 敏审 判 员 龚 军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