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蓝溪本色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蓝溪本色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华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银周,员工。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蓝溪本色酒吧(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张劲。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的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蓝溪本色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蓝溪本色酒吧的负责人张劲名下的部分资产,由于查封资产暂无法处置,而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民三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龚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