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恢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熊初林与董浩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初林,董浩磊,黄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熊初林,男,1975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17),汉族,住三亚市**区**村委会**村。被执行人董浩磊(又名董小壮),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816),黎族,住三亚市**区**村委会**小组。被执行人黄慧兰,女,1984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820),黎族,住三亚市**区**村委会**小组,系董浩磊之妻。申请执行人熊初林与被执行人董浩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2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董浩磊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半年内(2014年12月1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熊初林付清材料款11000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材料款的义务。2015年1月16日权利人熊初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材料款11000元。本院以(2015)城执字第161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被执行人董浩磊之妻黄慧兰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因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15)城执字第161-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2016年3月7日,权利人熊初林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对于所欠材料款11000元,由被执行人熊初林当场支付5000元(已当场支付),余款6000元在2016年5月30日之前支付3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余下的3000元。申请执行人熊初林表示同意上述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2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才军审判员 陈运助审判员 谢亚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东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签发:谢亚琼审核:吉才军撰稿:吉才军核对印刷:唐东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年4月5日印制(共印3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