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桂080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334号016)桂0803民初334号原告王某,住贵港市港南区原中级法院宿舍C幢303室。被告杨某,,,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花村成岭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准许原告王成松撤回起诉。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梁冬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