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 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874号原告袁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拒绝和我过夫妻生活,一直没有生育小孩。2013年5月起,被告前往武威打工,也不回家。2014年3月10日被告离家,双方分居。2014年12月我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我感觉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次起诉,要求判决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感情确实一般。原告在外打工,隔三差五才回家。农活家务活我都干,没有不回家情况。2014年过年后,原告一家人就骂我让我回娘家去。2014年5月中旬,我哥家饭馆装修期间我摔倒擦伤,原告不但不管还打我。原告在外还有别的女人,现在他离婚也可以,但要赔偿我青春损失费3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某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时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纷争,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双方各自外出务工,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14年3月10日,原、被告吵架后,被告离家务工,双方分居生活。2014年12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以(2015)凉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之后双方感情并无改观,仍然分居生活。现原告感觉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生育小孩。截止分居,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本院生效判决书等经过审理质证的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有一定的基础。但日常生活中,双方因为家庭事务处理不当经常争吵、打架,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在此情况下,双方长期分居,期间虽然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夫妻感情仍然没有改善,这说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结婚、离婚均系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行为,这个过程中,时光流逝,双方有得有失不再年少系自然发生,与对方没有必然联系,故被告关于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被告在原告家生活数年,对家庭亦有贡献,所以原告应适当补偿资助被告生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告袁某资助被告张某某生活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