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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毕若轩与丁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丁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081号原告:毕某,系幼儿。法定代理人:毕晓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毕岐周,无职业。被告:丁欣,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鸿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诉被告丁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毕某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菁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