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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4民初319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乌某某,男。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永平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原、被告婚生两个女儿。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务正业。原告相劝,仍不悔改。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请:1、原、被告离婚;2、婚生大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二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又生育两个女儿,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并无大的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乌某某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10日在扶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12月20日依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原、被告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1月11日原、被告婚生长女乌某甲,2012年6月17日原、被告婚生次女乌某乙,现孩子均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原、被告时有矛盾。2015年7月,原、被告因言语冲突双方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自愿缔结婚姻,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九年时间,且育有两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及家庭琐事时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原、被告并未有大的矛盾,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珍惜婚姻家庭,多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及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在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积极沟通交流、主动化解矛盾,原、被告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合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离婚原因等各方面情况,本案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乌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利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