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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秀娟与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娟,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胡秀娟,居民。被执行人:刘伟,居民。申请执行人胡秀娟与被执行人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怀民一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秀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怀执字第0002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刘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案件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怀民一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陶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