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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82民初971号原告洪某甲。被告王某。原告洪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童霞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洪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洪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洪某丁。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判决是否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双方共同生活已达二十余年,理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因缺乏沟通,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被告只要在今后生活中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增加沟通与交流,修复夫妻感情,以家庭和子女的利益为重,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洪某甲提出其与被告王某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洪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洪某甲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蓝徐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