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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海清与姜士杰、王世香、杨少军、王华、杨连涛、苗延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海,姜士杰,王世香,杨少军,王华,杨连涛,苗延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海,男,1958年6月15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姜士杰,男,1955年3月25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世香,女,1964年4月7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杨少军,男,1955年11月8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王华,女,1955年6月27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杨连涛,男,1983年6月2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苗延进,男,1953年12月10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李海清与被执行人姜士杰、王世香、杨少军、王华、杨连涛、苗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2015)沙民初字第4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士杰、王世香、杨少军、王华、杨连涛、苗延进金融机构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