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陶德满来与殷旭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德满来,殷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法执字第5-3号申请人陶德满来,男,蒙古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殷旭东,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责令殷旭东在指定期限内履行84000.00元的赔偿给付义务,但殷旭东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殷旭东肇事车辆蒙H189**号东风牌大型货车评估、拍卖。另查明蒙H189**号东风牌大型货车是殷旭东2014年6月8日购买逯海江的,未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该车经过二次拍卖均流拍,现陶德满来同意按流拍价68000.00元接受该车辆,优先扣除评估鉴定费(陶德满来垫付)2000.00元,案件款实际给付66000.00元。陶德满来同意不必对殷旭东其他财产查询,也同意对剩余案件款18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殷旭东所有的(登记车主逯海江)蒙H189**号东风牌大型货车(发动机号M14D1700927)交付申请人陶德满来抵偿66000.00元(陆万陆仟元整)的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人陶德满来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三、对(2014)阿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殷旭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陶德满来赔偿款84000.00元中的18000.00元(壹万捌仟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韩 福 海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